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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慈星股份(维权)有限公司始创于1988年,历经改革开放的历史大潮,30年来,慈星股份以推动产业发展变革、创造客户价值为目标,一路前行,已发展成为有一定规模的智能化针织机械行业的企业。慈星股份致力于提升针织机械技术水平、推动针织工艺发展进步、实现针织产业智能升级,是智能针织机械行业具有自主研发和持续技术创新能力的企业,是两项针织机械国家行业标准起草单位,掌握智能针织机械核心技术。

  2022年9月22日,公司发布了《关于收到宁波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内容如下:2022年1月28日,慈星股份披露《2021年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21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13,000元至17,000万元。4月20日,慈星股份披露《2021年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将2021年度预计净利润修正为7,500万元至9,000万元。4月28日,慈星股份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2021年度经审计净利润为8,817.16万元。慈星股份业绩预告技露的预计净利润与年度报告披露的经审计净利润差异较大,且未及时修正。

  根据《证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原告以信息披露文件中的盈利预测、发展规划等预测性信息与实际经营情况存在重大差异为由主张发行人实施虚假陈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信息披露文件未对影响该预测实现的重要因素进行充分风险提示的;预测性信息所依据的基本假设、选用的会计政策等编制基础明显不合理的;预测性信息所依据的前提发生重大变化时,未及时履行更正义务的。即我们通常所说的预测性信息的安全港原则。但是在原则之外,也同样存在例外。

  刘彦梅律师提醒,对于因业绩预告变脸引发的虚假陈述诉讼,同样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才可以加入索赔,具体到本案:2022年1月28日至4月20日之间买入慈星股份,且在2022年4月20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慈星股份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包括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需要注意的是,索赔条件最终以法院生效判决为准。(慈星股份维权入口)

  刘彦梅律师表示,证券虚假陈述诉讼已成为股民维护正当权益的一种有效救济手段,已有大量股民经通过法律手段挽回了自己的损失。但“不告不理”是民事索赔的原则,加之证券虚假陈述索赔过程较为漫长,过程艰辛,参与索赔的投资者务必保持耐心!(刘彦梅律师专栏)

  (本文由万商天勤(上海)律师事务所刘彦梅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的观点。刘彦梅律师,系金融诉讼、公司诉讼律师,辽宁大学法律硕士,具有保荐代表人(投资银行)资格、证券从业、私募基金从业资格,并具备20年以上法律实务经验。目前已通过CPA审计、经济法、会计、战略、税法,是为数不多的具有投行、财务思维的律师。曾代理多起投资者诉上市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股民索赔维权)案件,成功为投资者挽回损失,深得投资者好评。)

慈星股份业绩预告变脸,被宁波证监局行政监管  第1张